第08: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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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5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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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监护权如何确定?

  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摇篮到身故”的切身利益的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枫林街道推出系列法律知识科普栏目——法治先枫,让我们一起走进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

  【案例分享】

  今年已91岁高龄的徐奶奶,独居且名下有套公房,老人配偶已故,无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无法定监护人。其所在的居委会已将老人列为照顾对象,定期上门照顾老人,是老人的临时监护人。

  近日,老人已故配偶的侄子王某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和居委会沟通想取得老人的监护权。经居委会了解,王某居住在南京,来往上海照顾老人并不方便,且老人行动不便,亦无法搬去南京,便拒绝了王某的申请。双方争执不下,便来到人民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观点聚焦】

  调解员在了解了老人身体状况、居委会照顾事宜及王某的监护条件后,对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王某分别进行了劝解。调解员表示,该孤寡老人无法定监护人,而王某远在南京,无法及时照顾老人起居,且她所在的居委会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并不违反徐奶奶的监护意愿,工作人员对老人的日常情况非常熟悉,照顾身体更加方便,所以建议仍然由徐奶奶所在的居委会作为老人的监护人。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对于没有子女的老人,或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又无其他亲属照顾的孤寡老人,又该怎么办?对此,《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意定监护”,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人身事务、医疗护理事务、财产事务等方面。为进一步保护被监护人权益,也可在协议中事先指定监护监督人。协议签订后,可在法定公证机构进行公证,防止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相关方无法鉴别协议真伪,拒绝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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