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窦 条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5)出工人员名单;(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8)其他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8)其他证据。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7)其他证据。
(二)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9)其他证据。
(三)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租赁许可证;(3)房屋租赁合同;(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8)其他证据。
(四) 房屋腾迁纠纷案件。(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租赁合同;(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7)其他证据。
17、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2)担保手续;(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5)还款通知书;(6)还款付息凭证;(7)利息计算明细;(8)利息计算的依据;(9)其他证据。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