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有个别爱喝酒的人认为,酒后不能开车,但可以骑“电动车”,且不属于酒驾醉驾之列。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2022年11月20日,肖某饮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从沿河县滨江大道某餐馆往田坝方向行驶,21时13分,当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滨江大道300米处时,被此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肖某进行呼气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后对肖某抽血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53mg/100ml。公诉机关对肖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沿河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证据,肖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拒绝配合民警执法,并且有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应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决: 被告人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肖某后悔不已,表示当时抱有侥幸心理,以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饮酒后骑不会被查,结果触犯了法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这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别人负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经鉴定涉案电动摩托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肖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130.5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 沿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