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认为,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私人地带,是可以随意分享生活点滴、心情随想的一个平台。然而,由于其具有公开性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内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发侵权。前不久,宝坻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发朋友圈内容不当,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小娜和被告小美、小霞为朋友关系。某日,小美、小霞、玉姐等闺蜜在小美家聚餐期间,小美随手录了一段几人聚会的视频发到朋友圈。
但是,视频中的一段对话,引起了不在聚会现场的小娜的不满。这段对话是这样的: 玉姐说自己种的豌豆可惜了,刚种出来就被拔了,小霞推测是小娜每次去玉姐家时拔了玉姐的菜。
小娜认为,这段视频在网上流传并引来议论,让她羞愧难当,并影响了她的生活,她在提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写道,视频中的言论属于捏造事实,诋毁她的名誉;而小美将小霞的不实言论发布到朋友圈的行为影响了小娜的社会评价,产生不良影响,诉请法院判决小美和小霞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小霞的不实言论引起朋友关注,客观上降低了小娜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小娜有权要求二人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经过法院调解,小美删除了手机内和朋友圈的视频,小美和小霞当场向小娜赔礼道歉。
微博、微信等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互动性、分享性和碎片化等特征,公民言论表达自由,但“双微”绝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私人领地。
法官提醒 >>>
微信用户在发布信息及与朋友交流互动中要遵守法律、道德的约束,不得突破法律底线。我们应当谨言慎行,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传谣,文明上网。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天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