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法从简
我们在《职工档案在办理退休中究竟有什么作用?》一文中讲到了档案材料的内容以及档案对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影响。在确定职工的出生日期、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视同缴费年限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退休手续中需要查阅原始材料)。
职工档案如此重要,一般情况都会有着严格的保管制度和措施。尽管如此,依然会出现因各种原因丢失档案的情形,档案一旦被弄丢了,该咋办?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复函《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中明确: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简而言之,管理职工档案的单位有保管、不得丢失档案的职责和义务,其丢失职工档案的就应当负责补办档案、赔偿损失。
不过还有个关键: 谁才是职工档案的保管责任单位。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规定: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也就是说企业职工档案由其所在单位进行保管。
如果发生档案丢失,职工便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对这些责任单位主张权利。
如要求补齐档案资料:王×滨诉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单位补齐档案资料再审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民再168号再审裁定,认为: “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原审法院认为王×滨此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又如要求赔偿损失:蒋×礼诉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蒋×礼已年满55周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办理退休并享受退休后待遇。由于国能新疆公司丢失了应由其保存的蒋×礼的档案材料,蒋×礼自2020年7月19日起,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故要求给予赔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民申1799号裁定,认为“对于蒋×礼主张的精神损失。鉴于人事档案作为记载公民个人履历、获得社会荣誉和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既具有财产性利益,又具有精神性利益。国能新疆公司未妥善保管蒋×礼的人事档案,造成蒋×礼人事档案丢失,势必给蒋×礼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原审判决根据国能新疆公司过错程序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10,000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