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高
如果有人告诉你,借用几天手机卡、银行卡,没啥损失还能赚点生活费,你是不是很心动?事实上,这种赚钱方式很可能会让你沦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不仅钱没赚到,甚至本人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不仅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号可能会“惹祸上身”,售卖或替别人制作用来犯罪的软件,帮他人“洗黑钱”、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别人拉“粉丝”提供所谓“引流”服务,都可能会因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刑法处罚。
下面的三个典型案件,就是三名被告人或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或抱有侥幸心理想挣快钱,或被高额报酬冲昏头脑,没有抵制住利益诱惑、守住法律的底线,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案例一】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他人要求到某地办理银行卡。孙某某将其名下的三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交于“豆儿”(微信名,另案处理)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涉案三张银行卡单项进账金额分别为555001元、797919元、509873元。孙某某据此获利3750元,该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后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涉案银行卡也被依法扣押。
法院根据案件查明事实,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其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二】
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辛某某伙同聂某某(另案处理)制作盗号软件,辛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盗号软件出售给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用于盗取、贩卖他人微信号,违法所得19885.75元。同年9月24日,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根据案件查明事实,认定被告人辛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
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微信群实施犯罪,仍接受他人指使到烈山区某地后街向路人推广二维码,并利用赠送小礼品来吸引他人扫码进群,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被害人杨某某进群后,按群内人员要求下载某APP刷单转账被诈骗164250元。期间,王某某多次从上家领取口令红包,非法获利35000元。2022年4月26日,民警将王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根据案件查明事实,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伎俩层出不穷,迷失在诈骗陷阱里的不止受害人,还有受利益驱使的帮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妥善保管“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财务物品,切勿贪图利益,抱有侥幸心理,坚决拒绝出售、出租、出借行为,不要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发现身边有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报警,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帮凶。 (来源: 烈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