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是群众看病的“救命钱”,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套现”医保,非法获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
熊某在深圳没有固定工作,赚钱总想走捷径,于是想到帮人“套现”医保,赚取手续费。他找来亲戚黄某、何某入伙,并拉拢认识的药商蔡某、谢某、胡某等人参与。
熊某等人分头前往医院、公交车站等人流量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张贴带有“医保卡兑换现金”字样的小卡片。当有人咨询“套现”时,就要求提供自己的医保卡和手持医保卡的照片,熊某等人再利用收集到的医保卡去医院、社康中心及药店等进行套刷,获取治疗高血压等疾病的处方药。拿到处方药后,熊某等人再将这些药以6到7折的价格销售给认识的“药商”,并将卖药所得的8%到10%留作手续费,剩余款项交于医保卡所有人。熊某等人利用部分人急于用钱的心理,继续扩大“业务”,雇佣了张某等三人为其收卡。此外,他还以每盒药品5角到2元不等的利润,让有销售渠道的朋友陈某帮忙“处理”涉案药品。
熊某等人分工明确,七人负责收卡及销赃,四人负责收购药品,形成了一条“收卡+套刷药品+转卖药品套现”的完整链条。后熊某等十一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熊某等人以上述方式,收集231张医保卡套取药品,导致医保基金支出共计1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
被告人熊某等七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医保卡套现为名收取医保卡后套取药品进行销售,其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蔡某等四人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被告人熊某等人套刷的药物,其中被告人谢某、胡某收购药品金额超过十万元,情节严重,其四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等七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到一万元不等。被告人蔡某等四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到一万三千元不等。
此外,涉案的医药机构因未核验参保人员的医保卡,给不法分子利用他人医保卡套取药品以可乘之机,医保局依协议向其追回了全部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及违约金180余万元,并对部分涉案机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针对涉案参保人,经调查后,对符合处理条件的110余名参保人依法进行了暂停医保卡记账功能的行政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推送深圳市信用网,记入个人公共信用报告。
法官说法 >>>
孙浩 福田法院刑事庭 二级法官
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为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而专门设立的保障制度,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和维护。然而有不法分子通过利诱、诈骗等手段获取被害人医保卡或医保信息后,通过虚假就医、购药和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空刷医保卡直接返现或通过转卖药品变现,妄图“走捷径”“赚快钱”。医保个人账户是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个人医疗支出,需“专款专用”,利用医保卡进行套现,不仅损害个人的医保信用,也给国家医保基金造成了较大的风险和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因贪图一时之利而骗取、套取医保基金,否则不但会损害信誉,丧失享受医保待遇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福田区法院)